成都飞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西南安驰汽车有限公司清算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12月28日

推翻相关生效判决、裁定中对当事人不利的认定通常是诉讼案件的难点之一。本案中,由于相关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已做出关于成都飞马实业有限公司是某批产品的卖方的认定,一审法院未采纳飞马公司为居间人的抗辩,而依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判决该公司一审败诉,并承担作为卖方的违约责任。我所律师受飞马公司委托,代理该公司二审上诉程序。在代理过程中,经办律师通过剖析民事和行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比较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的不同,同时收集和整理证据,以证明相关行政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经过我所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最终未采信行政判决认定的事实,原一审判决得以撤销并免除我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