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某支行诉某酒店公司贷款纠纷案

2018年1月8日

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向某酒店公司先后六次发放贷款共约7000多万元。由于贷款逾期,某支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酒店公司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等。我所受某酒店公司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

从一般情况看,本案中某酒店公司败诉是必然的。但经办律师在认真分析证据后发现,某支行对六份合同对应债权的催收存在重大瑕疵,亦即某支行仅对其中一份合同的对应债权提出催收,且在催收时,这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诉讼中,某支行主张对六笔债权均有催收,但无法就所寄催收邮件中究竟是一份催收函还是六份催收函提出证据证明。为此,我所经办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六份催收函与一份催收函的邮件重量存在明显差异的主张,这一主张得到法庭的认可,最终法院判决六笔债权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某饭店对相关债权不再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