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殿贵(美籍)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8年1月8日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然而,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法举证。在此情况下,法官对争议事实的自由心证对诉讼结果具有直接影响。本案中,黎殿贵以开立于银行保管箱内的贵重财物及产权证书遗失为由起诉银行,主张银行未尽保管职责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我所律师代理银行一方。一方面,该案原告为美籍自然人,年事已高,事发之初四处信访投诉,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涉及保管箱内财物有无、多少及价值等事实问题,原被告双方存在极大争议,案件极为棘手。在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首先澄清保管箱服务合同的法律本质是对保管箱的租用而非对箱内物品的保管,然后通过我所代理律师耐心细致的查证以及法庭调查过程中的询问及质证环节,锁定原告主张遗失的房屋产权证是其声称遗失后的时间点才登记取得这一关键事实,从根本上动摇了法院对原告陈述的可信度,从而使我所代理的银行方取得全面胜诉,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