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成都成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8年1月8日

在金融机构的各种格式条款日趋完备、贷款管理日趋严格的背景下,担保人免责对诉讼律师而言通常是难以实现的目标。本案中,主债务人成都无线电厂业已破产,债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要求担保人成都成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所律师代理成都成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方。作为可能承担保证责任,且在承担责任后无望行使追偿权的一方,本案的判决结果关乎成都成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生死存亡。在此背景下,在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对应关系、贷款用途、保证期间等涉及保证责任是否承担的各个环节,我所代理律师均根据案件证据提出抗辩,最终通过两审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免除了我方当事人的保证责任。该案可为诸多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提供借鉴意义。